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01浏览次数:19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教思政〔20151)精神,规范我院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在院学生志愿服务的领导、统筹、协调、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院团委,具体负责指导青年志愿者协会、公益社团及其他学生组织,抓好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时代主旋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校园文明风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院级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开展两类,鼓励学生自行开展。

第七条 院级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开展,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八条 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院团委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

(二)院团委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三)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院团委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网上登记备案、认定记录。

第九条 院团委指定一名团委工作人员担任志愿服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记录、保障工作。

第十条 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学院、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应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也要做好风险防控,必要时购买保险。

第十二条 学院支持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

第四章  认定记录

第十三条 院团委应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工作,在“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系统中记录,共同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一)院团委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由院团委予以认定记录。

(二)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院团委经过审核予以认定记录。

(三)院团委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学生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应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志愿服务记录应如实完整归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学院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第十七条 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绘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学院逐步完善志愿服务教育体系,系统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基础教育。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合格不得参加。

第二十条 学院在基础教育、专业化培训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院预算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学院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对学生志愿服务先进典型进行宣传,传播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7级学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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