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管理,使学生工作能更加科学、规范地开展。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作为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应在各级党、团和学生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热情地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三条 团委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二)班级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
(三)学生团体和广播台主要负责人。
(四)党小组组长。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面貌。
(三)其他条件:
1.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践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任职前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3.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积极乐观,身心健康;
4.符合各类各级组织另行规定的其他特殊任职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或推荐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应予以解聘或辞退。
(一)前一学期有不及格课程。
(二)学习成绩在班级后三分之一。
(三)违反国家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处分。
(四)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道德品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五)考核测评结果为不称职者。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按照各级各类组织的相关规定产生和免除职务。
(一)院团组织、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经由院团委组织选举,并将结果报院主管领导批准确定。
(二)班级班团两委由班级和团支部大会选举产生,经辅导员同意,并报院团委审批备案。
(三)校小组长根据有关党内规定产生,经院党委审批同意并备案。
(四)社团和广播台学生干部由学生社团内部选举产生,报院团委审核备案。
(五)各级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需要进行公示。
(六)相关学生干部被免除职务后,新任学生干部可以由组织指定、任命或者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对学生干部的监督
(一)学生干部接受所在组织及全院师生员工的共同监督。
(二)任何个人和部门发现任职期内的学生干部有违反校纪校规及本办法者,有权向团委或所在组织进行检举,并同时应提供证据充分的书面材料。接收检举材料的组织和相关部门有责任对检举人进行保密。
(三)组织在接收到检举材料后,应迅速展开实事求是的调查。被调查者应进行积极配合,不得故意阻挠、破坏调查人员的正常工作。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者的工作不受影响,一经查实,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依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积极要求进步,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坚持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和集体的利益,吃苦耐劳,不图享受,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三)自觉模范遵守组织纪律,处处维护组织形象,执行组织的决定,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维护组织的团结,坚决反对妨碍组织正常工作的行为。
(五)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坚决反对消极工作和腐败行为。
(六)在同学中广泛宣传并落实学院的工作指示和团委工作安排,并及时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同学们的思想动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成为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委和学生组织的相关工作会议和活动,接受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二)对所在组织的工作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和倡议。
(三)在所在组织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组织内部的任何成员违反规定的事实。要求处分违反规定的成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成员。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五)在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对成员的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组织内其他成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六)对所在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
(七)向上级领导部门提出请求、申诉和对违规违纪学生干部的检举,并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学生干部的上述权利。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
院团委主要负责管理:院团学生会干部、社团和广播台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如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组织章程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给予撤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作免职处理:
(一)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散漫,态度消极,在工作中失职渎职;
(二)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拉帮结派,闹不团结,干扰正常工作;
(四)违反有关规定,对组织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对学生干部撤职(免职)的程序如下: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材料——提请所在学生组织的委员会审议——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撤职(免职)决定,报上级主管组织审批,公布撤职(免职)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职务者,作自动辞职处理。程序如下:由本人向其所在的组织提出辞职申请——由所在组织的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其辞职申请——发布公文。
第十六条 团委和其他各级组织应对其负责管理的学生干部进行各方面的培养:
(一)在思想上对学生干部进行理论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良好意识。
(二)工作方面的培养:
1.定期对组织成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并适时开展各党支部、学生会的工作学习交流,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在工作中积极培养组织成员的创新意识,使今后的工作可以推陈出新;
3.在工作中严格要求,培养其吃苦耐劳的精神;
4.在工作中积极发掘、培养优秀人才,为组织积累后备力量。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和评优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由其所在组织进行定期考核,一般为每学期考核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团委负责考核:院团组织、学生党小组长、学生社团和广播台相关学生干部。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内容和评优标准:
(一)德:具有优良的思想品质,高尚的道德情操,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能做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勤: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能够完成好团委、学生会及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对所在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本部的职能,创建具有本部门特色的组织文化。
(三)能:工作能力突出,有很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有很强的创新意识和团队意识;对本部门进行科学的管理,开展工作注重实效,建立畅通的信息流通渠道。
(四)绩:工作成绩卓著,受到各方面的好评;注重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为部门工作的开展不断注入生机和活力。
(五)学:工作与学习并重,学习勤奋,无不及格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分自评、民意测评和主管考评三部分,考评具体标准依据团委及各系团组织具体情况分别制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在经过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测评后,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予以适当加分;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该学期的综合测评内不予以加分,并将无条件地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表现及群众意见,由团委对学生干部进行评比表彰。学生干部的评优称号包括: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团体干部。
团委将根据其所在组织考核成绩及其本人考核情况授予相应的称号。原则上考评排名前百分之八十的组织和团体的学生干部可以参加院级评优,前百分之三十的增加评优指标,排名在后百分之二十的取消当期评优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7级学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