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01浏览次数:14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遵照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财经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由我院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一般包括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生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二)学生社团必须按学院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学院批准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开展活动;学生参加社团,应按社团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社团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三)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学业的完成。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团委应当履行院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会组织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学生会主席团须有1人专门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七条 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团体)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申请成立新社团须在每学期初按照一定类别由发起人向院团委进行申请登记,且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10名及以上学生联合发起,热爱社团工作,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社团成员应当是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架构、工作规划等;

(四)社团至少1名指导教师,且为本院教职工;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服务宗旨、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工作保障等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按程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两周内召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3日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后,必须将学生团体的印章交至院学生会统一保存。

第十条 学生社团实行注册制,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须到院学生会注册一次,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每学年一次,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年审对象为登记注册成立并满一学年的学生社团。年审要求如下:

(一)年审须提交社团章程、社团规模(核心成员5人以上)、成员构成(正式成员15人以上)、社团负责人情况、年度活动总结、社团活动清单(每学年至少面向全院学生开展1-2次具有影响力的社团活动、6次及以上服务会员活动)、指导教师意见、经费账单、活动图文视频、媒体宣传资料,及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的材料。

(二)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给予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学生社团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活动;

(三)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再注册,社团自动撤销院级社团资格,不能再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

(一)学生社团名称的变更须经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同意,由院团委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二)学生社团变更负责人、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当在改变后5天内向全院公告。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注销:

(一)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并提交注销申请的。

(二)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校规校纪的。

(三)一学期内连续2个月没有开展活动的。

(四)年审不合格,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未见好转,不服管理者;

(五)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的。

(六)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应予注销的情形者。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需在院团委指导下,由院学生会和社团负责人共同对其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学生社团原有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

1、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2、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3、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4、有权享有该社团章程中规定的权利。

(二)学生社团成员的义务

1、应当定期注册;

2、应当按章程缴纳会费;

3、应当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

4、应当履行该社团章程中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社团在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及时通知院学生会,主动接受其监督,并将大会议程、内容及形成的决议报院学生会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八条 为避免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的冗长和称谓的混乱,学生社团不得设立主席团、秘书处、组织部等机构。不得设置主席、秘书长、理事长等职务。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换届

(一)社团换届必须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二)社团换届时,学院团委履行监督职能;

(三)换届最终名单须审核、公示后方可对外正式公布。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干部要在社团中积极开展工作,严格遵守社团各项规定,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监督社团成员并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宣传

(一)学生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它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社团的新媒体平台等网络化建设应严格遵循学院的管理规定;

(三)学院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培养学生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进行对外联络时,需在活动申请时特别说明,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开证明;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借用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院团委批准,所有学生社团一律不以任何方式和借口为任何经营性单位宣传。未经批准,所有学生社团一律不与校外任何团体签订协议,违者将追究学生社团及组织者责任。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要求

(一)应在开学初制定工作计划,经过审定后应向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公布。

(二)社团活动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举办活动须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社团开展户外活动之前需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四)社团活动原则上限于校内,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学生社团不得与外校举办跨校活动,学生社团邀请院外组织和个人进校园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和讲座等活动必须事先经学院批准。

(五)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以学院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学院批准。

(六)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自办并发行刊物,确有需要须经学院领导批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团委应做好学生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院支持、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

第二十八条 通过社会赞助筹集资金须履行团委审批手续,审核其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履行社团内部民主决策程序,报院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三十条 学院支持经费的报销

(一)事先申报活动项目计划获得批准的。

(二)经费的报销须凭发票报销,以实报实销的原则

(三)经费的审批和报销由团委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经费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并遵守相关财务规范。经费应用于举办本社团集体业务活动和社团建设必须支出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 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学生社团,学院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注销该学生社团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条 学院将根据实际实际情况,通过院团委向学生社团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重点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并对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设备等方面的支持,资助社团参加国家级、省级交流展示及竞赛活动,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三十条 院团委、学生会将积极通过工作交流、培训锻炼、评比表彰等方式,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表现情况,纳入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录等综合素质评价,使学生社团真正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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