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团费收缴
第一条 教师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
第二条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第三条 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四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团费。
第五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七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八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上级批准。
第二章 团费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相关支出;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表彰先进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班级团支部开展活动。
第三章 团费管理
第十三条 团费由团委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院财务部门代办,团委须指定专人负责账目工作。
第十五条 团费必须存入团费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 团委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负责人工作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