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01浏览次数: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以下简称“学代表”)由各系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凡取得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包括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间的本科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条 本会任务:在召开学代会期间,学代表充分发挥代表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附议权、表决权;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席团行使大会职权、执行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在任期内组织开展各项服务于学生广大群体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代表资格

学生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能参加学代表的选举: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秉承民主作风,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学生同学;

(四)能够顾全大局,密切联系学生群体,能如实反映学生群体的意见和建议,能正确行使学生民主权利和监督权利;

(五)具备爱国主义观念,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四条  学代表选举办法

(一)学代表应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及安徽省学生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通过选举产生。各系代表的名额由学生会根据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经各系进行选举,报学生会审查通过,即获得学代表资格。

(二)学代表产生程序

1)各系产生系级学代表。各系根据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确定本系代表人数,并将名额分配到班级。按照分配的名额,自愿报名并以班级为单位进行选举,各系代表候选人名单以班级为单位报送系部。各系经过充分酝酿协商,确定本系学代表;

2)各系依据分配学代表名额,经充分酝酿,确定学代表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出院级学代表。代表得票数须超过到场代表总数半数(含半数)才能当选。选举出来的代表将在全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各系将选举结果写成书面报告,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如选票,签到表等)送到学生会备案;

3)学代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获得正式代表资格;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具备代表选举资格的,应由所在系部重新进行选举。

(三)各系选举出的学代表中,非学生干部的学生代表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男性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鼓励少数民族学生竞选学代表,少数民族学生代表占代表总数比例大于等于少数民族学生占学院学生总数比例。

第五条 学代表缺额原则上不予增补。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当增补的,经各系10名代表推荐,由各系代表大会按有关程序增补,并报学生会主席团批准。增补后的学代表总数不得超过本系本届学代表名额。

第六条 学代表资格的取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学系提出意见,经大会主席团批准,终止其学代表资格,并在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上做出说明:

(一)学代表任期届满的;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

(三)学代表经罢免程序被罢免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由于学代表本人原因不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在学代表正常任期(一年)届满之前,可强制终止其学代表资格:

1)履职民主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2)无故缺席学代会或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一切应当参加的代表活动;

3)每个学期参加的代表活动次数少于该学期实际开展的代表活动总数的一半或每学期出席的代表团会议次数少于该学期所应该举行的代表团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4)有严重的滥用权力、渎职或其他严重违背学代表权利义务规定和行为标准要求或与学代表身份严重不相符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罢免学代表的相关事宜,由学代会负责主持。被罢免的学代表本人在被罢免后一周之内,有权提出书面申诉。

(四)在校学生会主席团关于学代表民意测评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学生会主席团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的;

(六)本人因特殊原因辞去代表职务,且经学代会批准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其代表资格的。

第七条  学代表履行以下职责或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学代会提案工作报告,通过和修订学生会章程等制度文件;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三)参与在学代会上关于学生学习、生活、发展等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四)对学代会、学代会务委员会贯彻上级学联组织指示精神、决议及对学生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进行评议;

(五)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学生会各个职能部门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方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学生会内部建设、学生管理、组织发展及各个学院学生会发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所在各个学院涉及学生发展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学代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上级党团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不得参加和支持违反组织原则的一切活动;

(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时时处处争做学生的表率;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不断积累、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三)模范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定,积极向学生组织宣传学生代表大会精神,支持、监督广大学生贯彻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四)深入基层,密切联系广大学生群体。加强与学生的联系,收集、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及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按程序向学生代表大会及时如实反映,提出建议、意见。对议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广大学生进行通报;

(五)维护所在学院学生的正当权益。定期向学生会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学生会的监督。

第九条 学代表履行职责,必须接受所在基层单位学生同学的监督和评议。学代表履职民主考评机制是学代表履行职能是否合格,及其是否始终符合学代表标准进行信任投票的民主考评制度,是学代会监督学代表履职的根本机制,原则上一年举行一次。对学代表履职民主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 召开学代会会议的条件:

(一)学代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主席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度,应每年至少召集1次会议常任代表会议。

(二)学代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等工作文件,通过与修订学生会章程等制度文件。前述文件需经出席大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审议和决定各个学生代表提出的学生会发展规划,就涉及到全校学生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四)审议通过其他有关大会决议、决定。

第四章  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4-6名,其中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生社团工作,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人由该成员兼任。

第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院党委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代会召开之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初步人选;

(二)上一届学生会主席团组织对各院推荐的初步人选进行笔试、考察;

(三)笔试、考察后,产生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主席团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候选人经学院团委同意后报学院党委批准;

(四)在学代会上,主席团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说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按照得票多少确定主席团成员,且得票须超过出席大会代表人数二分之一始得当选。得票超过出席大会代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的,得票超过出席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对剩余候选人再组织投票,直至选举出的人数达到应选人数;

(五)选举结果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报学院党委审议后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的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任免各部门负责人;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

(四)上传下达学生会的基层学生工作;

(五)组织筹备学代会相关工作,并向学代会做相关报告;

(六)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针对程序性事务设立资格审查组与提案组。

(一)资格审查组,负责定期对大会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对学代表贯彻执行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学代表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二)提案组,负责收集和整理本学年学代会代表座谈会提案,进行分类和统计,归类后备案,形成各项议案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就各相关工作进行反映和沟通;对议案的讨论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相关信息的统计整理,及时公开相关处理情况,解答提案人的问题。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须每月至少一次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召集主持,就学生会日常事务和提案工作进行汇报总结。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辞职、罢免。

学代会会议期间,学生会主席团的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会议对其辞职请求审议决定。

学生会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学生会主席团组成人员进行罢免,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斥,或者书面提出申斥,由学生会主席团印发会议审议决定。

以上会议决定均需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报学院党委审议。

第五章  提案

第十九条 学代会开会期间提案的提出和确定

(一)提案的提出。在大会召开前,学生会主席团或学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相关提案。提案必须有案由、案据和具体方案。提案一般应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二十天前报送主席团进行分类整理。

(二)提案的确定。提案分类整理后,形成具体的提案工作报告,在学生会主席团讨论,在学代会上审议通过;对未列入议题工作报告的,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向提出提案的代表团或代表给予答复,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学代会闭幕后,由学生会权益服务部门负责落实解决提案工作报告中所涉及问题。学代会闭会期间,10名以上(含10名)学代表联名也可围绕学生在校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提出提案,送交至主席团,由主席团备案并确定解决提案的时间。提出提案的学代表可以直接与权益服务部门一起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按规定时间解决问题。提案中的问题解决后,学代表应负责做好对学生的答复解释、信息反馈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可以根据本制度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891日起生效,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于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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