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任用,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中的表率作用,促进校风、系风、班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学生干部选拔工作,校团委具体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校团委、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融媒体中心和学生社团等副部长以上干部。
(二)系团委、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副部长以上干部。
(三)班级团支部成员、班委会成员。
(四)学生党支部成员、党小组组长。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
(三)敢于担当、善于合作、勤于思考,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
管理能力。
(四)学习勤奋刻苦,能够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团委和学生会干部学习成绩排名应在班级前 30%,其他学生组织干部学习成绩排名应在班级前 50%,且无不及格课业。
(五)符合有关学生组织另行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与聘用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组织酝酿等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报主管部门审批。
(一)校团委、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融媒体中心和学生社团等主要学生干部经由校团委组织选举,并将结果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二)系团委、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主要学生干部经由系团委组织选举,选举结果报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并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备案。
(三)班级团支部委员和班委委员分别要经团支部大会和全班学生大会选举产生,经辅导员同意,并报系党总支审批,再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备案。
(四)学生党支部委员、党小组组长根据有关党内规定产生,并报校党建工作部备案。
第六条 校、系级学生干部任职前须进行 5 天公示。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聘用
(一)学生干部经审批同意后,由管理部门办理聘用手续、颁发聘书。
(二)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为一年。学生干部既是一个服务同学的平台,又是培养提升自身能力的平台,应让更多的学生有参与机会。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职责要求
(一)善于规划,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二)严格自律,模范遵纪守法。
(三)以身作则,自觉接受老师和同学监督。
(四)担当作为,发挥学校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关心同学,热心帮助困难同学和维护同学权益。
(六)心胸宽广,遇事讲团结顾全大局。
(七)率先垂范,践行校园“六个坚持”。
(八) 认真履职,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及其他交办工作。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
(一)校团委负责管理:校团委、校学生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大学生艺术团的学生干部。
(二)校团委与业务部门共同管理:大学生融媒体中心和各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
(三)系党总支负责管理:党支部委员和党小组组长。
(四)系团委负责管理:系团委、系学生会、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和班团两委的学生干部。
第十条 学生干部由其所在组织进行定期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内容和评优标准:
(一)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行为规范表率作用。
(二)能:考核工作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勤:考核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四)绩:考核工作业绩和学习成绩。
(五)廉:考核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分自评、所在学生组织民主评议和管理部门评审组评审三部分,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比例不超过 30%。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的考核程序
(一)学生干部管理部门要制定考核细则,成立考核评审组,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二)学生干部填写《蚌埠工商学院学生干部考核表》,进行自评。
(三)学生干部所在组织进行民主评议,量化评分。
(四)考核评审组根据考核细则量化评分,并汇总成绩。
(五)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干部考核为不合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后果者。
(三)工作不尽职,不胜任本职工作者。
(四)工作不协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不能垂范校园“六个坚持”者。
(六)不能廉洁自律,有不正之风者。
第五章学生干部奖惩
第十五条根据学生干部考核等级在综合素质德育测评中相应学生干部 ABC 三档加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考核优秀者为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重要条件。
第十七条学生干部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解聘或辞退。凡解聘、辞退或撤职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任何学生组织不得任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